🔍「香」不可欺!24種香精過敏源強制標示,未來將擴至80種你準備好了嗎?

衛福部預告化粧品新制,含24種香精過敏原成分若超標須明列名稱,不得再以「香精」籠統標示,違者最高罰100萬。歐盟已擴列至80種,台灣未來恐跟進,業者宜提前盤點配方因應。

🔍「香」不可欺!24 種香精成分超標就得全名標示!
你知道你用的粉底液、牙膏、面霜,裡面藏了哪些香料嗎?根據衛福部最新公告,只要含有 24 種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且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未來都 必須明確標示成分名稱,不得再用「香精」「Fragrance」「Parfum」或「Flavor」等廣泛詞彙模糊帶過。違規最重可罰100萬元!

🧴哪些產品會受影響?

幾乎你日常用的所有化妝品都包含在內,包括:
洗髮精、潤髮乳、香皂、洗面乳、沐浴乳
粉底液、唇膏、眼霜、防曬乳
香水、止汗劑、指甲油
非藥用牙膏與漱口水等

⚖️法規怎麼規定?

根據《化妝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當產品中含有下列 24 種香精或香料成分時,只要 濃度超標就得全名標示:

類別 標示要求
使用後需沖洗產品 成分濃度 > 0.01% 時須標示名稱
非使用後沖洗產品 成分濃度 > 0.001% 時須標示名稱
禁止模糊標示 不可僅以「香精」「Fragrance」「Aroma」等名稱取代實際成分

修正內容將納入《化妝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預告期 60 天,預計最快 114 年 5 月正式施行。

📋中英文對照|24 項須標示香精/香料成分表

編號 INCI 名稱 常見中文名稱
1 Amyl Cinnamal α‑戊基桂皮醛
2 Benzyl Alcohol 苯甲醇
3 Cinnamyl Alcohol 桂皮醇
4 Citral 檸檬醛(含 Geranial 與 Neral)
5 Eugenol 丁香酚
6 Hydroxycitronellal 羥香茅醛
7 Isoeugenol 異丁香油酚
8 Amylcinnamyl Alcohol 戊基肉桂醇
9 Benzyl Salicylate 水楊酸苄酯
10 Cinnamal 桂皮醛
11 Coumarin 香豆素
12 Geraniol 香葉醇
13 Anise Alcohol 茴香醇
14 Benzyl Cinnamate 肉桂酸苄酯
15 Farnesol 金合歡醇
16 Linalool 沉香醇
17 Benzyl Benzoate 苯甲酸苄酯
18 Citronellol 香茅醇
19 Hexyl Cinnamal 己基桂皮醛
20 Limonene 檸檬烯
21 Methyl 2‑Octynoate 2‑辛炔酸甲酯
22 Alpha‑Isomethyl Ionone 紫羅蘭酮
23 Evernia Prunastri Extract 橡苔萃取
24 Evernia Furfuracea Extract 樹苔萃取

🆕 歐盟法規中新增(擬予台灣參考)之新增香精/香料過敏原對照(中/英)

以下為部分從 Regulation (EU) 2023/1545 中整理出的新增香精過敏原,以供業者提前評估:
標註「新增」表示此為歐盟新增、台灣尚未實施但極具參考價值。

項次 INCI 名稱 常見中文名稱(暫譯)
25 6‑Methyl Coumarin 新增 6‑甲基香豆素
26 Pinus Mugo Leaf Oil / Pinus Mugo Twig Oil 新增 黑松針/黑松芽葉油
27 Pinus Pumila Leaf Oil / Extract 新增 高山松葉油/萃取
28 Cedrus Atlantica Oil / Extract 新增 大西洋雪松油/萃取
29 Turpentine 新增 松節油
30 Alpha‑Terpinene 新增 α‑松油烯
31 Terpinolene 新增 松油烯‑6
32 Myroxylon Pereirae Oil / Extract 新增 巴西檀香油/萃取
33 Rose Ketones 新增 玫瑰酮
34 3‑Propylidenephthalide 新增 3‑丙烯基菲咯啶
35 Lippia citriodora Absolute 新增 香蜂草絕對萃取
36 Methyl Salicylate 新增 甲基水楊酸酯
37 Acetyl Cedrene 新增 乙酰雪松烯
38 Amyl Salicylate 新增 戊基水楊酸酯
39 Anethole 新增 茴香醚
40 Benzaldehyde 新增 苯甲醛
41 Camphor 新增 樟腦
42 Beta‑Caryophyllene 新增 β‑石竹烯
43 Carvone 新增 岩薔酮
44 Dimethyl Phenethyl Acetate 新增 二甲基苯乙酯乙酸酯
45 Hexadecanolactone 新增 十六碳內酯
46 Hexamethylindanopyran 新增 六甲基吲哚烷氧吡喃
47 Linalyl Acetate 新增 沉香醇乙酸酯
48 Menthol 新增 薄荷醇
49 Trimethylcyclopentenyl Methylisopentenol 新增 三甲基環戊烯甲基異戊醇
50 Salicylaldehyde 新增 水楊醛
51 Santalol 新增 檀香醇
52 Sclareol 新增 鼠尾草醇
53 Terpineol 新增 松油醇
54 Tetramethyl Acetyloctahydronaphthalenes 新增 四甲基乙酰八氫菲
55 Trimethylbenzenepropanol 新增 三甲基苯丙醇
56 Vanillin 新增 香草醛
57 Cananga Odorata Oil / Extract 新增 香加拉樹油/萃取
58 Cinnamomum Cassia Leaf Oil 新增 肉桂樹葉油
59 Cinnamomum Zeylanicum Bark Oil 新增 錫蘭肉桂樹皮油
60 Citrus Aurantium Flower Oil 新增 苦橙花油
61 Citrus Aurantium Peel Oil 新增 苦橙果皮油
62 Citrus Aurantium Bergamia Peel Oil 新增 佛手柑果皮油
63 Citrus Limon Peel Oil 新增 檸檬果皮油
64 Lemongrass Oil 新增 檸檬草油
65 Eucalyptus Globulus Oil 新增 胡椒桉油
66 Eugenia Caryophyllus Oil 新增 丁香花油

(以上為部分新增 56 種中的 42 項,業者建議檢查配方是否含有其 INCI 名稱,再進一步尋求完整清單。)

📢業者注意:不標示最高罰100萬!

草案明訂此新制施行後,未標示者將依《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罰,罰鍰新台幣 1 萬至 100 萬元,並 得按次處罰、嚴重者可停業或廢止登錄。

溫馨小提醒:建議一次更新標示至 80 種歐盟香精成分清單,因為 TFDA 未來勢必跟進從 24 種增加到 80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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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法規補充說明

根據過去歐盟《化妝品條例》(EC) No 1223/2009,原本規定有 26 種香精過敏原 需於化妝品標籤上個別標示。然而,其中部分成分(如新鈴蘭醛 HICC、丁苯基甲基丙醛 BMHCA)因致敏性風險高,已被禁用,因此現行有效標示名單實際為 24 種,這與台灣現行草案所參考的「24 項」一致。

為加強消費者保護,歐盟於 2023 年 7 月進一步發布 Regulation (EU) 2023/1545,將標示名單從 24 項 擴大至約 80 種(實際新增 56 項),以涵蓋更多已知可能致敏之香精成分。

  1. 歐盟方面,根據 Regulation (EU) 2023/1545(2023 年 7 月 26 日通過)修正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之 Annex III,將原本需要個別標示的香精/香料過敏原由約 24 種擴增至共約 80 種。 :contentReference[oaicite:2]{index=2}
  2. 擴增內容包括新增約 56 種香精過敏原。 :contentReference[oaicite:3]{index=3}
  3. 標示門檻規定為:
  4. 駐留型產品(leave‑on,例如面霜、乳液):含量 > 0.001%(即 0.001 %)時,該香精過敏原需於成分表中個別列出。 :contentReference[oaicite:4]{index=4}
  5. 沖洗型產品(rinse‑off,例如洗髮精、沐浴乳):含量 > 0.01%(即 0.01 %)時,亦須個別標示。 :contentReference[oaicite:5]{index=5}
  6. 過渡期安排如下:
  7. 新上市產品(自 2023/1545 生效後)必須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符合新標示要求。 :contentReference[oaicite:6]{index=6}
  8. 已在市場所售產品則最晚於 2028 年 7 月 31 日起全面符合新要求。 :contentReference[oaicite:7]{index=7}
  9. 此次修訂目的在於更強化消費者對香精過敏原的知情權及選擇權,尤其對於已敏感或潛在過敏體質者而言。 :contentReference[oaicite:8]{index=8}

🔮 未來台灣可能趨勢預測(更完整說明)

基於上述歐盟法規的最新動態,對台灣未來化妝品標示規範走向可提出以下較為完整的預測與建議:

預測走向

  1. 標示義務範圍將擴大
    ‑ 目前台灣草案聚焦於 24 種香精/香料成分,但因全球化市場、出口歐盟的品牌需求,以及消費者對過敏來源標示意識提升,台灣法規 極有可能參考歐盟 2023/1545 的架構,將標示義務的香精過敏原由 24 種擴增至約 80 種。
  2. 標示濃度門檻將 align/接近歐盟
    ‑ 若台灣跟進,標示濃度門檻可能也將設定為:
    • 駐留型 > 0.001%
    • 沖洗型 > 0.01%
      以與歐盟保持一致,有利出口與國際品牌統一標示。
  3. 過渡期安排將有彈性但削減時間差
    ‑ 台灣若採行新規,可能會給予業界一定過渡期(如 2–3 年)之內完成標示變更、包裝更新、舊庫存消化。但可能不會延長至歐盟的 5 年那麼長,以加速國內標示透明度提升。
  4. 配方/供應鏈審查將提前展開
    ‑ 業者將需要提早檢查配方中是否含有歐盟新增的香精過敏原(如上述中英文表格新增項),並開始與香料/萃取原料供應商確認含量、是否為混合物、是否含前體(pre‑haptens/pro‑haptens)等。
  5. 標示與宣傳雙軌提升消費者信任
    ‑ 除了配方與標籤更新,企業可能會在 PIF(產品資訊檔案)、安全評估報告中加入「香精過敏原含量報告」或「過敏族群適用說明」等,並在品牌宣傳中強化「敏感膚質可安心選用」的形象。
  6. 出口歐盟的品牌優先對應
    ‑ 若產品同時銷往歐盟與台灣,建議品牌採用「一版通用」標示(即按照歐盟 80 種要求進行標示),不僅可避免兩地標示差異,也可減少日後需大量改版。
  7. 監管強化與罰則可能加重
    ‑ 隨著標示義務擴大、消費者意識提高,未來台灣監管機關在稽查與罰則執行上可能更加積極。建議業者提前因應,避免「舊標示」商品因轉換期過長而遭處罰。

建議步驟

  • 立即清點現有配方:確認所有產品中香精、香料成分及萃取油是否含有上述 24 種+新增之 56 種中任何一項。
  • 要求供應商提供香料/萃取物含量證明:包括是否含有上述物質、其含量、是否為混合物。
  • 更新標示設計:即便台灣尚未立刻要求 80 種標示,也可提前於標籤設計/包裝設計中預留欄位。
  • 更新 PIF 與安全評估:香精過敏原為敏感族群風險因子,建議於 SCCS 參考意見基礎上加入香精過敏原風險評估。
  • 制定換版過渡計畫:針對庫存、包裝更新、舊版標示商品退出市場的時間表進行設定。
  • 市場溝通與宣導:於品牌宣傳中對敏感膚質/過敏體質消費者說明:本產品已檢查香精過敏原、標示透明、安心選用。

為什麼提前做好準備?

  • 若台灣法規如預期擴大至 80 種,稍慢準備可能導致產品需要回工改版、庫存受限、下架風險或被罰。
  • 提前符合國際主流市場(如歐盟)標示規範,有助於品牌全球佈局、減少版本數量、降低成本。
  • 敏感膚質與過敏體質族群日益增多,清晰標示有助於提升品牌信任、降低消費者糾紛風險。
  • 在監管推進透明化、社會大眾過敏意識提升的背景下,品牌若能主動超前,將具備差異化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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