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示怎麼做才合法?一篇看懂台灣化粧品標示法規

化妝品標示是品牌與消費者溝通的第一線,也是法規查核的第一關。標示不完整、誇大療效或字體太小,都可能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本文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現行規定,帶您一次掌握化妝品標示的十項必標事項與實務重點。

化妝品標示是品牌與消費者溝通的第一線,也是法規查核的第一關。標示不完整、誇大療效或字體太小,都可能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本文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現行規定,帶您一次掌握化妝品標示的十項必標事項與實務重點。

身為通過國際認證的 GMP 化妝保養品 OEM/ODM 專業代工廠,KOSTEC 在協助品牌量產時,最常被問到的就是:「我的產品標籤這樣標可以嗎?」 標示看似只是包裝上的幾行字,卻牽涉到能不能合法上市、會不會被裁罰。這篇文章幫您把規定一次說清楚。

(圖:化粧品標示項目範例,標出品名、用途、用法、保存方式、注意事項、全成分等位置)

一、法源依據

化妝品標示主要規範於以下兩項法規: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規定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的事項。
  • 衛生福利部公告〈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規範標示的位置、態樣、字體大小等細節。

依法,化妝品業者應作出正確且合法的標示資訊,並負完全責任。

二、十項必標事項(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十項事項:

# 標示項目 重點說明
1 品名 命名應與產品本質相符,讓消費者易於理解(如「○○冷燙液」「○○面霜」)。不得使用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
2 用途 產品應用的層面與範圍。即使是常見的洗髮精、沐浴乳,也必須標示用途。
3 用法及保存方法 產品的使用方法與保管收存方式。
4 淨重、容量或數量 依產品特性擇一標示。固體多以重量(公克)、液體多以容量(毫升)標示。
5 全成分名稱 須完整標示所有成分;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6 使用注意事項 運用或使用產品時應留意的事項。
7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輸入產品須加標原產地(國)。
8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三種組合擇一標示。
9 批號 鑑別特定批之數字、字母或符號組合。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依成分、產品類別等個別規定。

語言原則:以上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惟第 5 款全成分得以英文標示。

順序原則:標示事項不要求依第 1~10 款順序排列,但必須完整標明,且讓消費者能明顯清楚辨識。

三、標示位置、態樣與字體大小

1. 標示語言與位置

  • 除全成分得以英文標示外,其餘事項應以繁體中文明顯標示。
  • 標示應以印刷不易脫落為原則。若採黏貼方式,貼紙須具備不易撕開、不易換貼、不易脫落之特性。

2. 有外包裝又有容器時怎麼標?

  • 外包裝(盒)與容器(瓶)皆有時,外包裝應完整標示第 7 條第 1 項所有事項;
  • 容器則至少要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

3. 字體大小規定

依內容物淨重或容量,中文字體高度與寬度不得小於下表:

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字體大小(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 300 g/300 mL 1.2 mm
300~800 g/300~800 mL 1.6 mm
> 800 g/800 mL 2.0 mm
  • 中文字體:以字元大小認定。
  • 英文字體:全部大寫且同一字型大小者,以大寫字母高度判定;大小寫混用或全小寫者,以小寫「o」的高度為判定依據。
  • 國際通用符號、阿拉伯數字(如「l」「0」「%」):應與中文字比例相同。

4. 包裝太小放不下怎麼辦?

當外包裝或容器最大表面積小於 40 平方公分時,外包裝或容器上至少須標示:品名、用途、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其他效期組合);其餘應標示事項則可標於標籤、仿單、卡片、吊牌或說明書。

「最大表面積」指包裝中最大面積之單一平面,而非全部表面積加總。例如長方體盒裝,是以最大一側面的「高 × 寬」計算。

5. 全成分可用多層標籤呈現

若應標示事項所需面積,確實在外包裝或容器最大表面積無法完整標示,得以多層標籤(撕開式)方式呈現同款事項內容,但須以清楚文字標明該款事項內容之位置,且標籤應具不易脫落之特性。

四、全成分標示的關鍵細節

全成分是最容易出錯的一項,務必注意:

  • 命名依據:應參照 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中華藥典、美國藥典(USP)或歐洲藥典(EP)等公定書,以中文或英文標示。
  • 排列順序:依含量(淨重或容量)由高至低排列。但含量小於或等於 1% 的成分,以及彩粧類產品使用的色素,得於 1% 以上成分之後任意排列。
  • 色素標示:得參照美國 FDA 的 Color Index(CI) 或 EC Directive Annex IV 命名法;彩粧系列可能加入的色素,得標示「+/-」「may contain」或「可能加入之色素」。
  • 香精香料:得以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 或 Aroma 表示。
  • 複方原料:須將其所含的全部成分名稱展開詳實標示,不可只寫複方名稱。
  • 不得只標主要成分:必須揭露全部成分,不能僅刊載部分成分(如只寫「薰衣草萃取、玻尿酸、水」是不合格的)。
  • 得免標示者:製程中需用但最終不存在於產品中的次要成分或溶劑,以及成分中的不純物且對最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惟業者須就個別產品實際情形負舉證責任。
  • 標題建議用中文:全成分的標題以中文為宜(如「全成分」),以利消費者辨識。

五、常見地雷與提醒

  • ❌ 誇大、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品名、宣傳或廣告皆不得使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
  • ❌ 印刷模糊或褪色不清:致消費者無法辨識者,恐視為未完整標示,違反第 7 條。
  • ❌ 僅標主要成分:全成分必須完整揭露。
  • ✅ 品名與產品登錄一致:標示品名應與登錄系統品名一致,避免誤導消費者。
  • ✅ 效期以標籤為之者:所有中文標示項目應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單獨另以黏貼方式附加。
  • ✅ 製造日期/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日。

六、結語:標示合規,從代工源頭就做對

化妝品標示不只是法規要求,更是品牌專業度與消費者信任的展現。從品名命名、全成分排序,到字體大小與效期格式,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產品能否順利上市。

KOSTEC 作為通過國際認證的 GMP 化妝保養品 OEM/ODM 專業代工廠,能在產品開發與量產階段,協助品牌業主檢視標示內容、確認全成分 INCI 命名與法規符合性,讓您的產品從源頭就標得正確、賣得安心。

⚠️ 法規隨時更新,如有變動仍須依照衛生福利部最新發布之公告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標示法規暨問答集》(11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