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示怎麼做才合法?一篇看懂台灣化粧品標示法規
化妝品標示是品牌與消費者溝通的第一線,也是法規查核的第一關。標示不完整、誇大療效或字體太小,都可能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本文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現行規定,帶您一次掌握化妝品標示的十項必標事項與實務重點。
化妝品標示是品牌與消費者溝通的第一線,也是法規查核的第一關。標示不完整、誇大療效或字體太小,都可能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本文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現行規定,帶您一次掌握化妝品標示的十項必標事項與實務重點。
身為通過國際認證的 GMP 化妝保養品 OEM/ODM 專業代工廠,KOSTEC 在協助品牌量產時,最常被問到的就是:「我的產品標籤這樣標可以嗎?」 標示看似只是包裝上的幾行字,卻牽涉到能不能合法上市、會不會被裁罰。這篇文章幫您把規定一次說清楚。
(圖:化粧品標示項目範例,標出品名、用途、用法、保存方式、注意事項、全成分等位置)
一、法源依據
化妝品標示主要規範於以下兩項法規: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規定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的事項。
- 衛生福利部公告〈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規範標示的位置、態樣、字體大小等細節。
依法,化妝品業者應作出正確且合法的標示資訊,並負完全責任。
二、十項必標事項(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十項事項:
| # | 標示項目 | 重點說明 |
|---|---|---|
| 1 | 品名 | 命名應與產品本質相符,讓消費者易於理解(如「○○冷燙液」「○○面霜」)。不得使用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 |
| 2 | 用途 | 產品應用的層面與範圍。即使是常見的洗髮精、沐浴乳,也必須標示用途。 |
| 3 | 用法及保存方法 | 產品的使用方法與保管收存方式。 |
| 4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依產品特性擇一標示。固體多以重量(公克)、液體多以容量(毫升)標示。 |
| 5 | 全成分名稱 | 須完整標示所有成分;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
| 6 | 使用注意事項 | 運用或使用產品時應留意的事項。 |
| 7 |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 輸入產品須加標原產地(國)。 |
| 8 |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 三種組合擇一標示。 |
| 9 | 批號 | 鑑別特定批之數字、字母或符號組合。 |
| 10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 依成分、產品類別等個別規定。 |
語言原則:以上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惟第 5 款全成分得以英文標示。
順序原則:標示事項不要求依第 1~10 款順序排列,但必須完整標明,且讓消費者能明顯清楚辨識。
三、標示位置、態樣與字體大小
1. 標示語言與位置
- 除全成分得以英文標示外,其餘事項應以繁體中文明顯標示。
- 標示應以印刷不易脫落為原則。若採黏貼方式,貼紙須具備不易撕開、不易換貼、不易脫落之特性。
2. 有外包裝又有容器時怎麼標?
- 外包裝(盒)與容器(瓶)皆有時,外包裝應完整標示第 7 條第 1 項所有事項;
- 容器則至少要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
3. 字體大小規定
依內容物淨重或容量,中文字體高度與寬度不得小於下表:
| 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 字體大小(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
|---|---|
| ≦ 300 g/300 mL | 1.2 mm |
| 300~800 g/300~800 mL | 1.6 mm |
| > 800 g/800 mL | 2.0 mm |
- 中文字體:以字元大小認定。
- 英文字體:全部大寫且同一字型大小者,以大寫字母高度判定;大小寫混用或全小寫者,以小寫「o」的高度為判定依據。
- 國際通用符號、阿拉伯數字(如「l」「0」「%」):應與中文字比例相同。
4. 包裝太小放不下怎麼辦?
當外包裝或容器最大表面積小於 40 平方公分時,外包裝或容器上至少須標示:品名、用途、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其他效期組合);其餘應標示事項則可標於標籤、仿單、卡片、吊牌或說明書。
「最大表面積」指包裝中最大面積之單一平面,而非全部表面積加總。例如長方體盒裝,是以最大一側面的「高 × 寬」計算。
5. 全成分可用多層標籤呈現
若應標示事項所需面積,確實在外包裝或容器最大表面積無法完整標示,得以多層標籤(撕開式)方式呈現同款事項內容,但須以清楚文字標明該款事項內容之位置,且標籤應具不易脫落之特性。
四、全成分標示的關鍵細節
全成分是最容易出錯的一項,務必注意:
- 命名依據:應參照 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中華藥典、美國藥典(USP)或歐洲藥典(EP)等公定書,以中文或英文標示。
- 排列順序:依含量(淨重或容量)由高至低排列。但含量小於或等於 1% 的成分,以及彩粧類產品使用的色素,得於 1% 以上成分之後任意排列。
- 色素標示:得參照美國 FDA 的 Color Index(CI) 或 EC Directive Annex IV 命名法;彩粧系列可能加入的色素,得標示「+/-」「may contain」或「可能加入之色素」。
- 香精香料:得以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 或 Aroma 表示。
- 複方原料:須將其所含的全部成分名稱展開詳實標示,不可只寫複方名稱。
- 不得只標主要成分:必須揭露全部成分,不能僅刊載部分成分(如只寫「薰衣草萃取、玻尿酸、水」是不合格的)。
- 得免標示者:製程中需用但最終不存在於產品中的次要成分或溶劑,以及成分中的不純物且對最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惟業者須就個別產品實際情形負舉證責任。
- 標題建議用中文:全成分的標題以中文為宜(如「全成分」),以利消費者辨識。
五、常見地雷與提醒
- ❌ 誇大、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品名、宣傳或廣告皆不得使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
- ❌ 印刷模糊或褪色不清:致消費者無法辨識者,恐視為未完整標示,違反第 7 條。
- ❌ 僅標主要成分:全成分必須完整揭露。
- ✅ 品名與產品登錄一致:標示品名應與登錄系統品名一致,避免誤導消費者。
- ✅ 效期以標籤為之者:所有中文標示項目應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單獨另以黏貼方式附加。
- ✅ 製造日期/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日。
六、結語:標示合規,從代工源頭就做對
化妝品標示不只是法規要求,更是品牌專業度與消費者信任的展現。從品名命名、全成分排序,到字體大小與效期格式,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產品能否順利上市。
KOSTEC 作為通過國際認證的 GMP 化妝保養品 OEM/ODM 專業代工廠,能在產品開發與量產階段,協助品牌業主檢視標示內容、確認全成分 INCI 命名與法規符合性,讓您的產品從源頭就標得正確、賣得安心。
⚠️ 法規隨時更新,如有變動仍須依照衛生福利部最新發布之公告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標示法規暨問答集》(111 年 12 月)。